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2021年9月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起暂停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医保目录中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需个人先自费一定比例 , 除个人先自费一定比例部分外的医疗费用称为医保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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